根据《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号),现将2023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时间:2023-07-28 16:58:17 来源: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为认真做好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全面提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区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2023-07-28 16:53: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为确保本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时足额缴纳2023年度社会保险费,现就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通告如下:
时间:2023-07-28 07:37:3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根据《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时间:2023-07-11 10:40:05 来源:陕西会计网江苏常州发布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通知,继续教育时间:自2023年5月1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以下为具体详情:
时间:2023-06-07 06:29:09 来源:常州市财政局新疆兵团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兵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23年1月20日正式开始,2023年12月31日结束,请合理安排时间。
时间:2023-05-06 07:07:25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网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以下为具体详情:
时间:2023-05-05 18:13:26 来源:黑龙江省会计网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时间:2023-02-08 19:36:11 来源:天津会计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时间:2023-01-31 16:06:43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对会计继续教育又提出了新的要求!
时间:2022-11-17 10:56:23 来源:咸林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