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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文时间:2024-12-12

生效日期:2024-10-25

分类:政策法规

时效:有效

有效范围:全文

出台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文号:冀财预〔2024〕42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省级预算评审制度,加强和规范预算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4日


河北省省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机制,促进预算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预算评审,是指对省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由省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的评审活动,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预算评审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绩效导向的原则,坚持零基预算理念,落实过紧日子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促进财政资源配置优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预算评审业务规范等工作规定,完善预算评审制度;明确省级预算评审项目范围,选取项目开展重点评审;组织、监督预算评审的具体实施,组织运用评审结果。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所开展的重点评审工作;可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项目自行开展预算评审。 


第三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六条 对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省直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测算审核。 


第七条 对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或按政策标准、认定的支出标准,以及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政策、标准等,进行测算审核。 


第八条 对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资金管理并审核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部门)负责评审并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等文件的省级部门预算项目,由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既定规定,履行相关评审和批复程序。 


第九条 对新增资金需求较大或项目支出总额较大、专业性强或技术复杂的省级部门预算项目,以及其他确有评审必要性的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工作需要等,组织开展重点评审。 


重点评审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财政厅结合上级部署、预算管理需要、评审资源等情况,在每年预算编制等相关工作安排中确定。 


第十条 对近三年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内容敏感及知悉范围有严格限定的省级部门预算项目,原则上不需开展预算评审。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已经对项目资金需求出具明确意见的,视为已开展预算评审。 


第四章  重点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评审工作组织: 


(一)确定重点评审任务。省财政厅预算处根据预算编制等工作安排,牵头组织重点评审任务确定工作,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按照预算评审范围规定、预算编制要求等,综合考虑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评价、支出标准制定等任务需求,结合当年预算项目入库、审核等情况,提出对口部门重点评审任务建议,预算处梳理汇总后,商预算绩效处、监督评价处等,合理确定重点评审任务,并明确相关项目评审重点、时限及相关要求。预算执行中需开展重点评审的,由各部门预算管理处自行组织。 


(二)开展重点评审工作。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管理处、省财政评审测算中心、预算编审中心、资金绩效事务中心等作为省级预算评审机构,按照工作安排开展重点评审及相关测算工作。省财政评审测算中心、预算编审中心、资金绩效事务中心等厅属事业单位开展重点评审工作的,由预算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等厅内设机构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接受其对评审项目相关政策业务的指导,其中省财政评审测算中心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等重点评审测算服务。确有需要的,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三)重点评审结果运用。省财政厅预算处牵头组织部门预算安排、提高部门编报质量、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评审结果运用工作;预算绩效处牵头组织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评审结果运用工作;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做好对口部门预算评审结果运用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评审一般程序: 


(一)前期准备。省财政厅确定重点评审任务后,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做好评审准备。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审机构,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制定方案。评审机构根据评审任务要求制定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重点关注内容、评审方法和依据、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方案实施项目评审。评审中加强信息沟通,初步评审结论形成后,应及时由省财政厅与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正式交换意见。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发现评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由省财政厅组织进行复审或者重新评审。 


(四)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问题和建议,如有项目单位签署的意见或者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在报告中一并体现。出具报告后,评审机构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工作的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 


参与涉密项目评审的单位、中介机构、专家需具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满足相应场地、人员、设备、档案管理等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等保密管理程序。 


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审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评审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 


第五章  重点评审内容和方法 


第十五条 重点评审要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作为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 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内容是否与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发展规划相符;与部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 


2. 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任务是否明确、实施条件是否具备,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期投资进度与预期工作进展是否匹配。 


3. 完整性。主要是项目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内容范围、目标任务、规模标准是否清晰明确,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资料是否齐全。 


(二)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 


1. 合规性。主要是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等。 


2. 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级财力水平相适应,是否属于本级支出责任,支出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 经济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或资金需求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是否按照标准测算,是否厉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 


(三)绩效目标审核。主要是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等进行审核。 


1. 完整性。主要是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能够清晰反映项目主要情况,绩效指标是否全面、细化、量化。 


2. 相关性。主要是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事业发展规划是否密切相关,与相应的支出内容是否匹配。 


3. 适当性。主要是绩效目标与资金使用方向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与其他同类项目相比,预期绩效是否合理、显著。 


4. 可行性。主要是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5. 与项目资金需求的匹配性。主要是绩效目标与资金需求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需求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需求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支出标准审核。主要是对编制预算时使用的支出标准或测算依据是否适用进行审核。 


(五)其他评审侧重点审核。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项目性质、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重点评审可围绕评审内容,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比较分析、工作量计算、成本效益分析、市场询价、专家咨询、现场核实等方法实施评审。 


第十七条 重点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六)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材料。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将评审结果运用于预算安排。将评审结果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确需超出评审结果安排预算的,应由省直相关部门、省财政厅严格论证后,在部门、单位预算审核测算过程中作出重点说明。 


第十九条 将评审结果运用于提高部门预算编报质量。根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向省直相关部门提出改进预算编制的意见建议。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条 将评审结果运用于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结合预算评审,强化对评审数据的积累和有效利用,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情况的总结分析,逐步建立共性项目的支出标准和规范,推动工作重心由评审资金需求向制定完善支出标准拓展。 


第二十一条 将评审结果运用于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共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分析,发挥预算评审支撑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评审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组织评审的部门(单位)负责,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和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向中介机构付费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委托方指导下独立开展评审相关服务工作。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或评审项目可能影响中介机构利益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中介机构参与相关项目评审服务工作后,不得向项目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审计等有利益关联关系的业务。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开展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开展评审,明确专家遴选、考评、退出等机制。 


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接受委托的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合作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同一专家不得接受不同主体委托参与对同一项目的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预算评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组织开展,省财政厅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省直部门和单位及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工作人员、参与评审专家、中介机构人员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部门自行开展的预算评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明确评审分工,规范评审程序,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25日起施行。